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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被指阻清「佔旺」障礙物 官促控方釐清定義 終簽守行為1年 (18:23)

15歲少年被指在執達主任清理「佔旺」區障礙物期間,妨礙兩名執達主任執行職務,事後被票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裁判官開庭時表明控方須釐定清楚阻礙(obstructing)及不法(unlawful)定義,控方經索取指示後,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同意辯方申請,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裁判官下令少年以1000元簽保守行為1年。

控罪指出,少年(15歲)去年11 月25 日,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根據雙方同意案情,案發當日執達主任到達佔旺區後,多次向群眾廣播,指不能逗留在現場阻礙清障行動,少年當時則在現場手執大聲公,發表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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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Tuesday, December 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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