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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套丁」問題的曙光 (文:譚俊傑@法政匯思) (14:59)

區域法院於上星期五裁定11名沙田原居民串謀詐騙罪成。案情指出該些原居民收取發展商共230萬報酬賣丁權,並刻意欺騙地政總署,令地政總署相信該些丁屋是原居民自用的。根據報道,案中各人提供虛假地契予地政總署,訛稱各人各自擁有大輋村的土地,但證據顯示某些原居民甚至不知道大輋村「自己擁有」的土地位置。

丁屋政策由來已久,原意是讓新界的原居民獲得安居之所。在現時樓價高企的香港,此丁屋政策早已為人詬病,被視為偏袒新界男性原居民的權利。

但更令人憤慨的是時有聽聞原居民會出售,即違反地契規定中5年內不得買賣的規定。他們會與買家達成協議,以建築費、借貸等名目先讓買家搬進居住,再在5年禁售期之後辦正式轉名手續。

政府數年前將出售丁權非刑事化

套丁絕對違反當年製訂政策的原意,所以理應杜絕。但過往對於偷步出售丁屋的問題,並沒有太多的辦法,原因是政府於數年前將出售丁權非刑事化,令出售丁權的人不會被刑事起訴。

就民事方面,雖然合約法中有一法律原則為法庭不會協助執行非法的合同。然而,上訴庭於李佩雲訴黄美賢[1997] HKLRD 1141中已經說明,政府此類批地予新界原居民男丁並非一項公共政策。批地雖加上附帶條款,而雙方未經政府許可或未補地價而同意進行交易雖存有違約成分,但只屬偷步之舉。只要合約雙方是有意依照政府規定的條款進行及完成交易,並不構成違反公共政策,與合約法中一些合約因訂立或執行時有違公共政策而遭法庭拒絕判令執行合約條款的處境大不相同。

最直接的還是將偷步出售丁屋刑事化

因此,過往不論民事及刑事均未有明顯有效的法律濟助去杜絕濫用丁屋政策的問題。所以本人絕對歡迎今次區域法院的裁決,對這種「套丁」的不法行為有顯著的阻嚇作用。但現時法例偷步買賣丁權並沒有刑責,只有在買賣過程中涉及刑事罪行如本案的串謀詐騙才可以以刑事檢控。

要杜絕濫用丁權問題,最直接的還是將偷步出售丁屋刑事化。只有將之加於刑責,才能有全面的阻嚇作用,杜絕濫用丁屋政策。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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