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清河邨第一期、彩福邨及紅磡邨第二期的房屋署總建築師樂素芬,下午繼續作供。
涉事屋邨水喉工程由主承建商自選分判商負責,代表調查委員會的許偉強大律師問到,房署會否查看主承建商及分判商的合約。樂素芬指,自2006年分判商「德信」欠薪事件後,房署在工程合約新增條文訂明,房署可要求主承建商提交與分判商簽訂的合約內容。
惟樂素芬認為,最主要是由主承建商履行合約責任監察,房署不須深究分判商合約。許追問鉛水事件發生後,房署應否更嚴謹監察持牌水喉匠,樂指房署與持牌水喉匠之間無合約關係,認為如「工程做得okay,係唔需要理會係邊位水喉匠conduct work(進行工程)」。
許偉強亦引述有利建築證供指,清河邨第二期初期由三判森記負責水喉工程,後來因進度欠佳,改由恆利負責,樂素芬則表示不記得當時是否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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