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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一宗冤案看香港的司法公義(文:陳文敏) (07:30)

一個升斗市民,閒來喜愛在屋宇天台的水箱上放風箏,為此而與屋苑的管理處有多番爭拗,管理處在天台加設鐵絲網,防止他爬上水箱。有一天,管理員發現該名市民在天台水箱,鐵絲網一角遭剪破,他趨前時該市民已離去。他爬上水箱時,只見到該市民在他自家的天台淋花。管理處報警,最後警方控告該市民刑事毁壞。

被告否認控罪,並準備了一份自辯書,他否認當天在天台,並指管理員誣告他。開審時,裁判官認為此乃小事一宗,不應浪費法院時間審理,遂問被告是否願意守行為而控方則不提證供起訴,案件便可了結。被告拒絕,堅持他是遭誣告,於是案件開審。

管理員作為控方證人作供後,被告開始盤問證人。一般市民多不能分辨盤問證人和自己作供的分別,他多次嘗試向法院提交他事先預備的自辯書,但裁判官卻拒絕接受,並表示不會理會。在盤問過程中,裁判官亦多次干預,令被告無法向證人質詢對他的辯護的回應。在審訊中途,裁判官突然中止審訊,他認為被告語無倫次,說話顛三倒四,遂下令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院兩星期以索取精神報告。其後報告指出被告精神健全,但在收押兩周後,被告決定認罪,並被判罰五百元。

法律學院的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協助他提出上訴並成功推翻原判。高院法官對裁判官的處理感到驚訝,裁判官不單沒嘗試明白被告的答辯,反而多番阻撓。高院法官在聆聽了原審的錄音和審訊紀錄後,並不認為被告語無倫次,亦無合理理由將被告押送精神病院。即使被告真的精神有問題,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會對其他人構成危險,裁判官卻沒考慮准予他保釋在外等候精神科的檢驗,而且案情輕微,即使判罪也不會被判監禁,但裁判官卻等同將被告囚禁於精神病院兩星期,被告更因而改變答辯承認控罪,這明顯違反公平審訊和法官持平的責任。

雖然公義最後得以彰顯,但被告卻無辜被囚於精神病院兩星期,人身自由是法治的重要一環,這宗案件,究竟只是個別事例,還是冰山一角,提醒我們要正視司法公義的素質?

原文載於《明報》副刊(2015年11月18日),原文題為〈彰顯司法公義〉,現題為編輯所擬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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