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落案起訴一名2015年鄉郊代表選舉登記選民,控告她涉嫌收受一筆2000元賄款,在該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及令其母親投票予同一候選人。
被告為27歲報稱無業的何靜宜,於案發時為元朗十八鄉黃坭墩村的原居民。她被控兩項罪名,即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涉嫌分別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e)條及第11(1)(g)條。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5年1月17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接受2000元作為她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接受該2000元作為令其母親投票予同一候選人的誘因。
被告獲准保釋,將於明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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