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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逾百空置校舍無用 部分停辦36年 26學校改善工程但不符準則 花近5億 (12:53)

新一份《審計報告》指,教育局於1994年起推行學校改善工程計劃,一般原則是如改善完成後該校舍可使用5年以上,便可納入計劃內,但審計署發現,改善計劃內的學校中,4間在改善完成前已空置,22間在改善完成後不足5年內空置,空置原因包括學生人數減少、學校重置或合併等。有105間空置校舍至今年4月30日未使用,29間屬教育局管轄範圍,其餘已交回政府。

報告指,上述26間學校不符合教育局訂下的改善準則,而平均每間費用為1900萬元,總額4.94億,建議教育局日後規劃及批准改善工程時,應審慎評估所有相關因素。

在教育局轄下的29間空置校舍之中,有8間未預留作任何用途,平均已停辦6.7年,有9間已預留用途但尚未分配,平均已預留用途3.9年,另有12間已分配但尚未使用,平均已分配2.2年。

審計報告又指,教育局2005年起,由區域教育服務處資料紀錄空置校舍數量,至今年4月30日,數據庫共有234間空置校舍;而105 間未有使用的空置校舍中,73間教育局認為不適合作教育用途,已交回地政總署以供考慮作其他用途。這 73 間空置校舍大多位於新界,學校已停辦0.6至 35.6年(平均為 12.1 年)。

審計署又發現,234間空置校舍外,還有14間空置校舍教育局沒有紀錄入名單內,反映其既定機制未能識別和處理。另外,教育局基礎建設及研究支援分部,按照現行機制,本應每半年發出空置校舍名單,並提出用途建議,但相關工作於10年內只進行了16次,每次間隔時間往往超過半年,甚至長達11個月。

審計署建議教育局跟進未被發現的14宗個案,了解是否有其他同類個案,及改善機制;另外按照機制,每半年進行一次決定空置校舍用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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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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