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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水鉛超標】推出食水安全法的必要 (文:傅曉君/法政匯思) (16:28)

2015年7月起香港部分公共屋邨、居屋、私人屋苑及教育機構被揭發食水含重金屬量嚴重超標的事件。

食水供應被指含鉛量超標反映出最大的問題是政府沒有訂立一套符合標準的食水安全法例;而現時所發生的問題也證明了現行水務設施與整個食水供應系統,包括從食水供應系統安裝工程的監管、食水供應系統的物料審批、監控及審查 、施工及竣工期間的監控到食水管物料及食水水質等技術標準和監管制度都存有不同且嚴重的漏洞。

食水水質未能有效被監管

法政匯思比較多個國家的食水安全法規,發現歐盟、英美、新加坡及中國均有專門管制食水的法例,並設獨立機構進行測試及審核,兩方面均領先香港,可見本港相關水務條例過時。

其中以歐盟為例,從法律層面高度重視直接飲用水-1998年新修改的《歐盟飲用水指令》制定了嚴格的水質標準:從水源的保護、食水處理技術、再到基礎設施的運輸管網、一直到公用供水系統、市民家中內部供水系統,最後運輸到用戶水龍頭出的水同樣也要達標, 當中整個過程都有水質監測點,確保水質監測覆蓋整個供水系統。歐盟嚴格要求其成員國的水質必須至少達到該指令所規定的標準,違規的國家將會被訴至歐洲法院。

反觀香港目前的情況,調查食水含鉛量超標專責小組公布初步結果,確定啓睛邨和葵聯邨第二期食水含鉛超標並非由銅合金水喉裝置導致,而是因為焊接位含鉛而受污染。換言之,即使食水源頭未被污染,但水流經過的供水系統一旦缺乏覆蓋面廣的水質監測管理,水龍頭裏流出的水到最後都有機會不達標,未能碓保市民所飲用水質達到安全的水平。故此,政府有責任在食水水質上制訂更適時的標準。我們認為政府應參考《歐盟飲用水指令》規定,由源頭到水龍頭的食用水必須符合歐盟水質標準,以保障市民食水安全。

難以確定責任誰屬,出現責任亂推的情況

水務工程當中牽涉不同水務工程參與者,而政府部門如房屋署、水務署等皆有權無責,監察角色流於「被動」,要靠業界自律;當有問題出現時,難以判定責任誰屬,而受影響的居民在索償時亦會出現困難。完善的法例如果能訂明了職責和權力,包括釐定實質涵蓋職權範圍,有問題時確定責任誰屬,即可避免出現責任亂推的情況。同時亦須檢討現行食水監察系統,必須涵蓋物料和施工(包括預製組件)的品質檢驗及在工程不同階段的監管情況,才能堵塞現存的監管漏洞。

驗水指引寬鬆,無嚴格訂明的準則可供參照

「食水含鉛」事件發生後,有不同的政黨進行抽驗食水,驗出來的結果不一,而與政府抽樣化驗的結果亦不相符; 如此一來,無嚴格訂明驗水準則可以作指引或供參照,為食水安全把關。

故此,本港需要成立食水安全法涵蓋從食水源頭到樓宇單位水龍頭整個食水供應系統,去確保香港的食水優質且可靠,確保港人能飲用安全的食水 。

文:法政匯思 傅曉君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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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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