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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看香港高度自治權的來源——回應方志恒博士(文:馮煒光) (23:19)

筆者在1985年以學生代表身分加入《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參與基本法起草初期的諮詢工作,親身經歷1997年香港主權回歸的一些事件。筆者認為方志恒博士10月7日在《明報》發表〈重構香港的自治權〉,對香港自治權的來源有錯誤理解。筆者認為:香港的管治權力來源很清楚,1997年前來自英國,九七後來自中國中央政府。

港「高度自治」源自中央 清楚不過

1984年,中英兩國政府在北京簽訂聯合聲明,第2款訂明「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任何保留或含糊之處。中英聯合聲明第3款第12條更寫着,中國政府將把其對香港的11項基本方針政策,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眾所周知,基本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因此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力源自中央授權,實在清楚不過。

因此方博士說的「當中英兩國最終決定以一國兩制的方式去『維持香港現狀』時,實質上就是透過中英聯合聲明這條國際條約, 以『國際法』確認當時香港已有的自治權,並且將港英政府的各項自治權力,全面延續至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是完全曲解了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九七前從來沒有自治

舉一個具體例子說明:1997年前港英政府在香港有市政局之設,當時的市政局有自己的財政,有民選的議員和主席,也有一定的行政職權,但中英聯合聲明或基本法都沒有規定保留或設立市政局。在基本法〈政治體制〉一章的第5節中,只有關於區域組織的規定,而且說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這裏的說法是「可」,不是「保留」。回歸之後的1999年,特區政府決定廢除市政局,社會上俗稱「殺局」。自「殺局」至今,沒有人說特區政府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方志恒博士文中說:「當下香港人必須建構論述,重認我城的自治傳統。唯有我們如此才能理直氣壯,在『天朝中國』下力爭我城應有的自治權。」九七前,香港從來沒有自治,更沒有自治的傳統,港督既是英國委任,委任前英國政府從不諮詢港人,而且港督大權集中;再者,港督沒有任期,英國政府隨調隨走。長期以來,港英政府的關鍵職位,全部由英國人擔任,到簽署聯合聲明之後,才逐步委任港人擔任高職。這些都是我們這一代人目睹的事實。九七前的所謂「香港自治」,從何談起?

作者是前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原文刊於2015年10月12日《明報》觀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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