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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擬燒垃圾桶判服務令 裁判官:表達不滿亦要考慮後果 (18:52)

報稱侍應的李自強,被指今年2月初在上水店舖外持有一個打火機,意圖損毁財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強調,雖然被告想藉事件表達訴求,但亦要考慮後果,判他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李自強(18歲)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毁壞或損壞財產罪,早前被裁定罪成,其辯方律師引述李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指,李事後有悔意,曾被還押38日,已上了一課。

裁判官判刑時指,李在事件中,未試用打火機,但若果試用來燒垃圾桶,因火勢不能控制,非常危險。考慮到辯方求情指,今次事件非為自身利益,但裁判官強調要表達不滿也要守法,也要考慮後果,判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被告李自強今年2月1日晚在上水巷仔街的商舖外張望,李的右手有火光,被警截停,並搜出李的右前褲袋有一個黑色打火機,在李的電話內看到一個WhatsApp 群組,談及「燒烤」及「不留痕迹」字句。

李的背包內有數張寫有「香港建國」的揮春等物,李被捕後警誡下解釋,他是到現場拍照,記下水貨店位置「方便以後識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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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Tuesday, October 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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