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庭上控方不反對曾蔭權保釋,但提出保釋條件,包括現金10萬元;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居住在指定地址,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法庭;離港前須於24小時將行程告知廉署。
裁判官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作提訊日。
曾蔭權在庭上神情肅穆,眼望前方,其面部肌肉不時抽動,雙手不時轉換姿勢,或交叉雙手或垂直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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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201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