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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副校風波】談博士 (文:龐永欣) (01:45)

港大「等埋首副」風波中,對陳文敏攻擊之一是他不是「博士」,因此認為他的學術地位不足出任港大副校長。

所謂博士,一般是指「哲學博士」(Doctorof Philosophy,簡寫Ph.D.)。要完成這學位,須在某學術領域內(不必是哲學)做原創研究(original research),呈交論文,經校內外委員評審合格方可。大學也有非Ph.D.的博士課程(如教育博士Ed.D.、工管博士DBA),並不要求原創研究,學生只要完成學分課程,做點研究工作,再寫篇論文即可畢業。在英國讀法律,畢業時學位是「法律學士」(L.L.B.);在美國讀法律,先要完成一個學士學位,才能上法律學院,畢業時學位叫Juris Doctor(簡寫J.D.), 其中雖有Doctor 一字,但並不能稱作「博士」。

英美大學的法律學院, 一般重點並不在於原創研究, 而是專業實踐(professionalpractice),故很少開設「法律博士」(Ph.D. inLaw)課程,偶有頒發Doctor of Laws(LL.D.)學位,亦只屬榮譽銜,頒予捐款人或有成就者。正由於此,著名的美國大學如哈佛、紐約、史丹福,法律學院院長也只是J.D.(耶魯的法律院長縱是博士,但其博士是歷史而非法律)。沒有博士學位,並不妨礙他們升任教授、法律學術期刊的編輯,甚至總統顧問。也從未聽過這些院長因非「博士」而被評為不稱職或缺乏領導地位。

一般人認識的學位階梯是:學士、碩士、博士,這並沒有錯,但不同領域對學術地位的評審亦有所不同,不可一概而言。陳文敏曾獲頒「名譽資深大律師」殊榮,至今還未有第二人,足以說明他的地位和貢獻,攻擊他的人還祈仰觀俯察!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原文刊於《明報》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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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Tuesday, 29 Septembe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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