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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震遠上訴得直】原審裁判官質疑張住豪宅不支薪無悔意 高院:住淺水灣又如何? (17:44)

曾協助特首梁振英競選的行會前成員張震遠,因拖欠前商交所員工近34萬元薪酬,今年4月被裁判官判囚6周,但張震遠就刑期向高院上訴,今午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香淑嫻今年4月判時指出,張震遠直至3月仍住在月租16萬元的淺水灣舊居,去年因欠薪被票控後亦多次更換律師團隊,證明他有能力籌錢償還欠薪,卻不優先考慮支薪,認為張震遠沒有真誠悔意,決定判他即時入獄。張震遠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高院今午處理有關上訴,代表張震遠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原審裁判官,稱張震遠雖然曾獲得大筆貸款,但他為了救商交所,才把有關款項用作繳交欠租,沒有用作支付欠薪,否則商交所倒閉,反而令大批員工失去工作。

鄧樂勤又說,張震遠對香港貢獻良多,為人誠實,對工作有熱情,惟本案令他受大批傳媒追訪,聲譽掃地。

高院法官張慧玲同意上訴一方說法,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錯誤地指張震遠「沒有真誠悔意」,亦錯誤地考慮了與本案無關事實,例如張震遠聘請私人律師及先後居住在淺水灣和跑馬地等。

法官認為,張震遠與家人同住,由家人替他交租屬非常合理,「他(張)居住在淺水灣,那又如何?」至於其家人替他聘請私人律師,法官亦指這與是否有真誠悔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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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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