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區議員潘志文(58歲)前年3月在辦事處接見女求助人後強行濕吻對方,上訴重審後維持原判,被告猥褻侵犯罪成,被判處2個月刑期。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過往十多年來熱心服務社區,曾任50多個業主立案法團秘書和親力親為照顧長者,工作範圍超越一般區議員職責;又指被告事前沒有預謀和計劃,剎那間錯誤決定已令其政治生涯完結。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已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亦是一名好父親、稱職的區議員,但強調不能忽略罪行的嚴重性。裁判官指被告濫用了事主對區議員的信任,事主在案發後更受創傷後遺症影響,故決定判處2個月監禁刑期。
辯方指將會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批准被告以2萬元擔保,其間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案情指,女事主於2013年3月6日下午,到被告位於馬頭圍道漆馬大廈的辦事處尋求協助。潘送事主離開時在樓梯口與她交談,二人交換WhatsApp聯絡。惟潘握手道別時突把事主拉近,伸脷強吻對方兩次,並稱覺得對方「好純」,因而情不自禁並再次強吻,事主事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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