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揭發駭人聽聞的恐怖虐兒案,一名7歲女童疑遭父母及兩名15歲姐姐虐待,4人均已被捕。律師熊運信指,該名受傷女童的父母有機會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但女童的兩名姐姐因未滿16歲,不受該條例規管,而兩人是否涉及其他刑責,則要視乎事主甦醒後所憶述的實際情況而定。
法例列明,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有看管或照顧責任,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若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熊解釋,即使父母並非施虐者,如眼見親兒全身潰爛、嚴重營養不良,而沒有帶她求醫,因沒有盡照顧責任,亦有可能構成虐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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