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7月於立法會特首答問會中,向特首梁振英方向投擲玻璃杯,雖沒擊中任何人,但昨接獲警方通知,律政司決定起訴他普通襲擊。黃毓民今午到中區警署報到。
黃毓民離開警署時,向傳媒展示警誡告示,提到他違反了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則說他被控去年7月3日「在香港襲擊梁振英」。
黃毓民笑言自己創造了立法會歷史,「一個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議事廳,受權力及特權法保障底下嘅行為或言行,結果特區政府係起訴你嘅,呢個喺香港歷史上係未之有也」。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被定罪,即屬干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判處監禁一年。
【朱經緯.jpg】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說,「若掟杯時從來並非想掟中他,只是那個杯剛好跌於隔籬」,則未必能入罪。詳情:http://bit.ly/1Li0v2e【報道:警指朱執勤且無特定襲擊目標不構成刑事】...
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