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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文摘】MING:不要盲撐Uber (14:51)

警方連日來高調執法,首次拘捕以信用卡收費的「白牌車」司機及Uber職員,網上隨即充斥著一片撐Uber的聲音,更有人說搭Uber是「公民抗命」。

先不論將乘坐Uber跟港人去年「公民抗命爭取普選」相比,是否太言重。但的士司機服務態度差、兜路、揀客、濫收車資,相信不少市民也受過氣。Uber作為新興經濟,利用科技及創意為乘客提供方便,改變行業生態,其理念值得欣賞。所以我亦不否定現時法律過時,阻礙創新科技發展的說法。

「白牌車」制度、的士發牌數目同需檢討

根據現時《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沒有有效的出租車許可證載客取酬,即屬違法(即俗稱「白牌車」)。根據運輸署數字,現時共發出886張(註1)出租車許可證予私家車,是否有空間發出更多牌照,或檢討發牌審核所需的時間,甚至有關法例是否過時,值得討論。

的士牌數目則自1998起凍結在18138個(註2),而且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上,造成的士牌照有價有市,動輒要600至700萬一個。政府是否有魄力打破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發出更多的士牌引入競爭,亦將是的士服務是否可以改善的關鍵。

問題在於Uber涉嫌誤導司機

我有使用過Uber,也感受過其方便,但了解過Uber的經營手法後,抱歉我沒法高呼「我要撐Uber」。

Uber擁有強勁的法律團隊,在世界各地均與當地政府打官司。筆者相信,Uber在開拓一個新市場前,必定有做法律研究,香港也不會例外。在香港法律未及修訂前,Uber清楚在現行的法例底下,如何避開觸犯法例,例如使用信用卡交易,透過外國公司過數等(註3)。

Uber在熟知本地法律,但無法改變現有過時法律的前題下,有沒有一盡企業良心提醒加盟的司機潛在法律風險,則值得商榷。根據明報記者上月假扮司機到Uber辦事處登記放蛇的報道(註4),被問到白牌車活動是否犯法,Uber職員直言司機不會被補,除非收取現金。但事實上,運輸署回覆明報查詢時表明,《道路交通條例》中載客取酬的「酬」不只限於現金(註5)。

至於保險問題,根據明報報道,Uber職員只回應指,有替乘客購買保險,是否有為司機及車輛購買保險,並無正面回應。而事實上,有保險業界人士指即使司機加盟前,有為汽車買齊保險(包括第三者保險),該保險亦會因司機涉及「白牌車」行為而失效。如根據《明報》引述的Uber職員所述(註6),一旦發生意外,Uber的保險只能保障到乘客。站在商業角度考慮,不難想像Uber假定所有汽車落地前均會買齊保險,故Uber只為乘客購買保險,可省卻不少金錢,或許也是Uber自2009年創立迅速擴張,短短6年間市值直逼facebook的其中一個原因。但Uber是否也應該有提醒加盟司機保險有機會失效?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Uber司機是僱員, 而非服務承包商

我們在擁抱新事物,高呼香港法例過時要修例時,有否想過在新興經濟下,這種電召服務供應商及加盟司機之間的僱佣關係亦需要法律重新定義?

美國加州法院在6月份時頒下一個具深遠影響力的裁決,裁定Uber司機Barbara Ann Berwick為Uber的僱員,而非服務承包商(註7)。此案勢將成為日後Uber和司機勞資糾紛的先例,亦衍生很多勞工權益問題,既然Uber和司機之間是僱佣關係,Uber是否應向司機超時補水?是否應為司機買MPF?最基本的,是否也應為Uber司機買份保險?

是次Uber職員及司機均被警方拘捕,能否成功定罪仍是未知之數。Uber固然有著龐大的資金及法律團隊作後盾支援,但被捕司機相信就要自費請律師,自求多福了。Uber的成功及快速擴張,是建基於無數個鋌而走險,冒著沒有保險及法律風險而工作的司機;而Uber在多國被禁後,仍然向未開發(或未被禁)的國家及市場不斷擴張,似乎立於不敗之地。

如此企業,是否值得我們神化?是否值得我們盲撐?

註:

1)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150713/HK-gak3_r.htm

2)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50714/19218630

3)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150713/HK-gaa1h_r.htm

4)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s/20150713/HK-gaa2_r.htm

5)同3

6)同4

7)https://www.opensocietyfoundations.org/voices/uber-and-workers-rights-new-economy

文: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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