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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女職員十次用公家電腦查前男友資料 官判罪成指痴心錯付 (15:24)

38歲社署文書助理涉於2013年3月8日至26日,10次非法登入社署服務使用者系統(CIS),查閱前男友及其現任妻子的個人資料。裁判官指被告「痴心錯付」,裁定被告10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名成立。

被告歐陽家敏於社會福利署工作近20年。據案情顯示,被告在2011年初認識在卓悅任美容顧問的證人黃迪文。早前黃在審訊時稱當時與被告展開情侶關係,戀情維持約一年後結束,惟被告否認,表示兩人一直有聯絡,黃亦不時與她傾訴。

案情指黃在2013年3月7日因妻子鍾慧瑩意外懷孕,前往被告工作的社署求助。黃表示不知道被告在該署工作,只因見到其有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而選擇前往求助。被告則認為黃是有心前來「搞事」,同日報警備案。

由於社署的服務使用者系統(CIS)載有含個人資料的檔案,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被告早前審訊時聲稱是按黃的直接要求,所以才登入系統查閱黃與其妻的資料,分別查閱黃及鍾的資料6次及4次,惟系統只得鍾曾因工作壓力向社署求助而留下的個人資料。

其後被告因打算控告黃誹謗,將律師信寄到黃的公司及將信件寄到黃妻於將軍澳的住所,遂揭發被告涉嫌在未經同意下登入系統取得黃及鍾二人資料,於去年7月22日被拘捕。

裁判官指黃在處理情感上,「只係諗住畀兩個女仔自己解決」,加上黃只因看到社署有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便前往求助,認為「天真膚淺」及「隨心行事」,不會是刻意陷害被告。裁判官裁定被告十項罪名成立,案件於8月11日待取得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其間被告獲准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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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201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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