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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軒因檢疫未有到庭 4月7日再訊 據了解李宇軒曾見律師 (10:36)

12港人之一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早前於內地服刑完畢,返港後被警方以《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串謀協助罪犯罪」、「無牌管有彈藥罪」共3罪落案起訴,案件今(3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指出,李宇軒的14天隔離檢疫將於4月4日結束,故今日未有到庭應訊,並申請押後案件獲准。據了解,李宇軒於還押期間曾會見律師。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4月7日再訊,其間被告李宇軒(30歲)還押懲教看管。今日未有到庭的李宇軒由大律師羅達雄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根據控罪書,本案由警方國安處總督察李書權負責。控罪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Herman Simon、陳梓華、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控罪另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某日至2020年8月23日在香港,在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知悉或相信他就該罪行有罪,與陳梓華、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協助他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他。

被告亦被指稱,於2020年8月10日,在沙田希爾頓中心B座一單位,無牌管有彈藥,即232枚使用過的催淚彈、7枚使用過的海綿彈,以及38枚使用過的橡膠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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