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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政府上訴得直 (10:38)

上訴庭早前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屬合憲,以及《禁蒙面法》部分合憲。提出覆核的24名民主派立法會前議員和社民連梁國雄,與政府早前分別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21日)頒下判辭,駁回民主派的上訴,並裁定政府的上訴得直,即《緊急法》合憲,而《禁蒙面法》禁止所有人在合法及非法的遊行蒙面亦屬合憲。

終院在判辭中指出, 雖然《緊急法》在緊急或沒有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的權限既寬廣且有彈性,但這種權力沒有違憲,亦受到有效的制約,包括法例本身、司法覆核,及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的制約,亦須符合《基本法》要求「依法規定」及「相稱性」規定。

至於《禁蒙面法》,終院在判辭提及政府所呈上的證據,指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的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令政府認為這情況構成《緊急法》下所指的危害公安,而《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

終院表示,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他們的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的人可濫用匿名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而他們所做的事令市民不敢外出,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

終院認為,法庭須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以免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分下,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以及那些因出現暴力而對和平示威卻步的人的利益,因此裁定《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一個相稱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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